他接着发现更温和解释性的特别法版

Self-hosted database solution offering control and scalability.
Post Reply
pappu6327
Posts: 414
Joined: Thu Dec 26, 2024 6:02 am

他接着发现更温和解释性的特别法版

Post by pappu6327 »

他同样认为部分置换的概念并不完全有说服力:

284. 然而,至少可以说,即使在发生此类义务冲突的情况下,欧洲法院或必须适用《公约》权利的国家法院能够认定国际人道法优先于第 5 条的唯一方式是适用《公约》本身所载的减损规定,而不是援引特别法原则。在考虑“形势的迫切需要”所要求的减损程度并因此允许减损时,第 15(1) 条明确允许考虑一国的“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其中显然包括国际人道法。因此,一国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将成为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拘留战俘时减损第 5 条的有力理由。然而,在《公约》本身定义了允许克减其义务的条件和程度,并对战时的克减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很难看出在《公约》与国际人道法相冲突时,特别法原则有任何空间可以作为不适用《公约》的依据。

然而,法官指出,在没有任何减损的情况下,他不必对特别法部分驱逐变体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因为在他看来,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无论如何都没有提供任何明确的拘留权力(第 287 段)。本(即在解释人权条约的相关规定时应考虑国际人道法)完全无可非议,同时注意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中使用的开放任意性标准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中封闭的拘留理由清单之间的差异:

291. 然而,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1) 条不同,《公约》第 5(1) 条更加具体,禁止逮捕或拘留,“但下列情况除外”,这些情况随后得到了详尽的定义。鉴于第 5 条的特殊性,特别法作为解释原则的作用空间很小。此外,鉴于我的结论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没有具体规定拘留的理由或应遵循的程序,我认为没有相关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可以尝试协调对第 5 条的解释
。292. 在我看来,国际人道法在适用《公约》时具有相关性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的情况是,一个国家以卷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为由采取了违反第 5 条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某些防止任意剥夺自由的基本保障仍应得到尊重(见上文第 260 段)。如果这些保证构成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一部分,则对其的减损将“与[一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相抵触”,因此第 15 条不允许这样做。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官是完全正确的。

(6) SM 的拘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虽然长达 96 小时的拘留符合第 5 条的规定,但 SM 在英国拘留所度过的 110 天并不符合。纯粹的预防性安全拘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5(1) 条(无例外)(第 310 段)。SM 没有被及时带到司法官员面前,也没有机会对他的拘留进行司法审查。特别是:

343. 我在上文第六部分中提到了欧洲法院在 Al-Skeini 案中认可的原则,即根据第 1 条保障公约权利的义务可以“划分和定制”,以反映域外管辖权所依据的相关控制程度。国防部律师表示,根据这一原则,如果第 5(3) 条不能被充分灵活地解释以适应英国无权将 SM 提交阿富汗法庭的事实,则必须将其视为不适用。344
. 如前所述,国防部没有表明安排等待转移到阿富汗监狱的被拘留者与阿富汗当局联络并提交阿富汗司法官员,或安排由英国司法官员进行拘留审查是不切实际的。然而,即使这两种安排都不可行,我认为第 5(3) 条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因为它不要求英国当局确保被捕者被迅速带到司法官员面前,除非他们选择将该人拘留。因此,如果被捕者不能被迅速移交给阿富汗当局,则可以通过释放被捕者来遵守第 5(3) 条。因此,不能说英国不可能确保《公约》所保障的自由权。此外,限制英国军队合法拘留人员的能力的原因在于无法实现拘留行动的目标——即将被捕者移交给阿富汗当局——而不是缺乏域外权力。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