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国可能会放弃豁免权因为这妨碍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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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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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国可能会放弃豁免权因为这妨碍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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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外交任命的选择有限

任命外交代表(驻某国或国际组织)是一项主权行为,其依据是外交法所依据的互惠关系网络。正如上诉法院在Reyes v Al-Malki案中所言,法院一般不愿意取消外交豁免权,因为他们认为“外交豁免权不仅能确保驻外国外交使团的有效运作,还能促进友好关系并加强国家间关系”(第 77 段,引用Tabion v Mufti案)。

一旦任命了某人,就几乎没有办法将其免职。。在Estrada 案中,圣卢西亚拒绝放弃豁免权,尽管英国外交部提出了正式请求。在Al Attiya案中,英国外交部没有要求放弃豁免权(事实上,Blake 法官发现卡塔尔受到指控,并且该请求也因国家豁免权而被禁止,第 29 段)。

或者,接受国(英国)可以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因为该任命滥用了程序(英国和国际海事组织商定的程序中有这方面的规定)。然而,这是一种相当极端的措施,可能会对英国驻海外的外交官产生影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 条规定了外交豁免权的三项狭义例外:“有关领土内私有不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动产的实际行动”;继承;“有关外交代表在接受国执行的官方职能以外的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行为”。在Estrada 案中考虑了“实际行动”例外,并裁定其不适用于索赔。在Al Attiya 案中,没有援引任何例外。

埃斯特拉达案中的功能性方法:对“空壳”的司法审查

在埃斯特拉达案中,海登法官找到了一种质疑被告享有外交豁免权的方法——采取功能性的方法,将所涉外交职位视为“空壳”(第 40 段)。

他援引了《维也纳争议解决法》第 39(1) 条,该条规定: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一切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准备就职之时起,或如已在接受国境内,则自其任命通知外交部或经商定的其他部委之时起,享受特权与豁免。(着重号为本人所加)

申请人辩称,被告在任何阶段都未“任职”。此外,如果法院在某人拥有外交头衔但实际上并未履行任何外交职能的情况下维持豁免权,则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9 段)。

海登法官接受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39 条对履行外交职能提出了实质性要求的论点。他认为,被告“实际上并没有接受任命,也没有履行与此相关的任何职责。这完全是人为的构想”(第 3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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