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可以采取特殊和具体的措施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26 am
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不论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尤其应享受下列权利:
(a) 有权在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待遇;
(b) 享有人身安全并受到国家保护,免遭暴力或身体伤害的权利,不论这种暴力或伤害是由政府官员或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所为;
(丙)政治权利,特别是在普遍和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参与选举、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参与政府和处理各级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
(d)其他公民权利……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
(i)(v)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强调添加。)
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确保某些种族群体得到充分发展和保护,以保证他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只要这些措施在实现其目标后不会进一步为不同种族群体保留任何不平等或单独的权利。如果种族意识招生计划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群体的多样性,以此作为实现受教育权的手段,使人们能够有效参与,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教育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合理地认为(在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内),导致不同种族群体享有单独权利的特殊和具体措施只有在实现这 瑞士 WhatsApp 号码 些目标后才能终止。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确定这些目标是否确实已经实现将是一项定性和定量的工作,不容易受到最高法院裁决强调的“可衡量性”的影响,以通过平等保护条款下的严格审查。
有意义或合乎逻辑的“终点”正如 Grutter v. Bollinger 所要求的那样
由于最高法院从未同意将种族意识招生计划视为“纠正社会歧视”的一部分,而只是“色盲宪法”的一个特殊例外,因此 格鲁特诉博林格案支持鲍威尔大法官在 巴基案 中的观点,即学生群体多样性是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种族意识招生计划将经受住严格审查。然而,最高法院在 格鲁特案中施加了限制: “学校不能“为某些种族群体的成员设定配额或将这些群体的成员置于单独的录取轨道上。”同上,第 334 页。它也不能“将属于某些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申请者排除在入学竞争之外。”同上。它也不能“仅仅因为种族或族裔血统而要求特定群体的一定比例。”同上,第 329-330 页(引用 Bakke,438 US,第 307 页(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格鲁特解释说,这些限制旨在防范所有基于种族的政府行动都预示着的两种危险。首先,种族因素的使用可能会演变为“不合理的……刻板印象”。里士满诉 JA Croson 公司案,488 US 469,493 页(1989 年)(多数意见)。因此,大学不得在“认为少数族裔学生在任何问题上总是(甚至始终如一地)表达某种典型的少数族裔观点”的基础上开展招生计划。格鲁特,539 US,第 333 页(省略内部引号)。第二个风险是,种族因素不是被用作加分项,而是被用作减分项 — — 歧视那些没有从种族偏好中受益的种族群体。因此,大学在考虑种族因素时,不能“过度伤害非少数族裔申请者”……“所有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项目都必须有一个终止点”;“必须有合理的持续时间限制”;“必须有时间限制”;“必须有‘日落条款’”;“必须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终点”;“偏离平等待遇规范”必须是“暂时的”。
(a) 有权在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待遇;
(b) 享有人身安全并受到国家保护,免遭暴力或身体伤害的权利,不论这种暴力或伤害是由政府官员或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所为;
(丙)政治权利,特别是在普遍和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参与选举、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参与政府和处理各级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
(d)其他公民权利……
(e)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
(i)(v)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强调添加。)
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确保某些种族群体得到充分发展和保护,以保证他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只要这些措施在实现其目标后不会进一步为不同种族群体保留任何不平等或单独的权利。如果种族意识招生计划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群体的多样性,以此作为实现受教育权的手段,使人们能够有效参与,加强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教育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合理地认为(在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内),导致不同种族群体享有单独权利的特殊和具体措施只有在实现这 瑞士 WhatsApp 号码 些目标后才能终止。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确定这些目标是否确实已经实现将是一项定性和定量的工作,不容易受到最高法院裁决强调的“可衡量性”的影响,以通过平等保护条款下的严格审查。
有意义或合乎逻辑的“终点”正如 Grutter v. Bollinger 所要求的那样
由于最高法院从未同意将种族意识招生计划视为“纠正社会歧视”的一部分,而只是“色盲宪法”的一个特殊例外,因此 格鲁特诉博林格案支持鲍威尔大法官在 巴基案 中的观点,即学生群体多样性是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种族意识招生计划将经受住严格审查。然而,最高法院在 格鲁特案中施加了限制: “学校不能“为某些种族群体的成员设定配额或将这些群体的成员置于单独的录取轨道上。”同上,第 334 页。它也不能“将属于某些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申请者排除在入学竞争之外。”同上。它也不能“仅仅因为种族或族裔血统而要求特定群体的一定比例。”同上,第 329-330 页(引用 Bakke,438 US,第 307 页(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格鲁特解释说,这些限制旨在防范所有基于种族的政府行动都预示着的两种危险。首先,种族因素的使用可能会演变为“不合理的……刻板印象”。里士满诉 JA Croson 公司案,488 US 469,493 页(1989 年)(多数意见)。因此,大学不得在“认为少数族裔学生在任何问题上总是(甚至始终如一地)表达某种典型的少数族裔观点”的基础上开展招生计划。格鲁特,539 US,第 333 页(省略内部引号)。第二个风险是,种族因素不是被用作加分项,而是被用作减分项 — — 歧视那些没有从种族偏好中受益的种族群体。因此,大学在考虑种族因素时,不能“过度伤害非少数族裔申请者”……“所有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项目都必须有一个终止点”;“必须有合理的持续时间限制”;“必须有时间限制”;“必须有‘日落条款’”;“必须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终点”;“偏离平等待遇规范”必须是“暂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