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判决和举证责任转移:法院在 FDCPA 和 TCPA 案件中做出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并拒绝做出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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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anuzzama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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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判决和举证责任转移:法院在 FDCPA 和 TCPA 案件中做出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并拒绝做出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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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第安纳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Van Bokkelen 部分裁定 Russell Friend(“原告”)胜诉,指控 Taylor Law, PLLC(“被告”)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联系后,仍不断联系原告试图追讨债务,违反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此外,法院拒绝对被告做出即决判决,理由是原告指控被告“使用自动拨号系统呼叫 [原告]”违反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

在该案中,原告开通了花旗银行发行的一张信用卡,花旗银行的记录显示,花旗银行后来因未支付 7,381.05 美元的余额而关闭了该卡。随后,花旗银行将债务出售给 CACH, LLC,后者聘请被告收取债务。在原告尝试 罗马尼亚电话营销数据 收取债务并且原告最初愿意讨论付款之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封信,对他所欠债务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除了确认“未通知收到此信”、“未通知核实结果”和“未通知[被告]对[原告]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收到原告的信后,被告继续尝试通过电话和信件联系原告,随后起诉原告偿还债务。作为回应,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发现,原告未能就针对被告提出的五项指控中的三项提供辩护,因此就这些指控对被告做出了即决判决。但是,法院就一项指控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即决判决,认定“[被告]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后继续联系[原告],违反了[FDCPA]。”此外,法院驳回了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利用自动电话拨号系统致电原告违反 TCPA 的即决判决。

首先,关于《公平债务追偿法》的罪名,法院认为被告的论点没有说服力,即原告的信只是“‘邀请沟通’,而不是指示[被告]停止所有沟通”。具体而言,尽管被告辩称,在原告要求被告不要联系他之后,其给原告的信只是为了“通知[原告]我们无法联系到他,并希望取得联系以核实账户”,但法院发现,信件的措辞和记录中的其他证词“公然与”这一结论相矛盾,并裁定被告违反了《公平债务追偿法》索要债务偿还。被告信中的相关部分陈述如下:“我们仍然愿意与您合作解决这个账户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讨论您可以选择的方案。[...]可以向[被告]付款...资金支付给 CACH, LLC。”

其次,更重要的是,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即决判决,原告指控被告使用 ATDS 拨打原告手机违反了 TCPA。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被告是否使用 ATDS 致电原告存在实质性事实问题,尽管被告员工的证词表明他 (1)“不知道 [被告] 使用什么软件拨打电话,但该软件是由一家名为 LIVEVOX 的公司制造的。”并且 (2) 不相信代理人使用 ATDS 致电原告。换句话说,尽管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被告使用自动拨号系统给原告打电话的说法,但法院认为被告员工的证词足以证明“[被告]有可能使用自动拨号器,[并且]理性的陪审员可能不会认为[被告]没有使用自动拨号系统给[原告]打电话。”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简易判决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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